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证据审查若干问题分析
2016-02-11刘超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刘超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证据审查若干问题分析
文◎刘超*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核心事实是实施了使用商标的行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使用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种但非商标权人生产或其授权生产,这也是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证据审查客观方面的证据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 商标标识 证据审查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审查方面存在两个认识偏差:一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在于前罪有“加工、制造”行为;二是涉案商标标识为假是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要证据。反映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认识偏差的存在导致案件侦查方向和证据收集偏离正确轨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核心事实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认识偏差的根本原因是部分办案人员对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核心事实以及核心事实与在案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认识不清。所谓核心事实是指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符合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的事实。[1]依照《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构成,笔者总结了认定核心事实的四个方面:1.实施了使用商标的行为;2.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3.使用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4.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种但非商标权人生产或其授权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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