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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抢发微信红包并抽头营利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2016-02-11罗开卷赵拥军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关键词:微信

文◎罗开卷赵拥军



组织他人抢发微信红包并抽头营利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文◎罗开卷*赵拥军**

由于红包金额尾数最小的这个红包对于抢红包者而言是一个不确定的结果因素,因此,抢发红包是一种以不确定结果的手段争夺财物的行为。在具有输赢规则的微信群中组织抢发红包属于赌博行为,故建立微信群并设定输赢规则继而组织他人抢发红包而从中抽头营利的,同时构成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即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微信抢红包 赌博 开设赌场

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的赌博活动亦随之而发展变化,行为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违法犯罪行为拓展到了网络空间。特别是在当前手机移动终端时代,微信红包[1]作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日益受到社交网络的青睐。然而,便捷的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方式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微信群和微信红包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行为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以“抢红包”并从中抽头营利的方式来设置赌局,接受他人以“发红包”的方式投注等,已经成为赌博庄家及相关人员吸取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时有发生,因其能克服时空差距、活动便捷、操作简单、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资金划拨迅速、隐蔽性强等特点,通常会具有其他案件所不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司法认定中,对于行为人建立微信群,设定规则组织他人“抢红包”并从中抽头营利的行为,是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抑或两罪并罚存有争议,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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