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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并从中抽头营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6-02-11许晓燕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许晓燕



建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并从中抽头营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许晓燕*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由于立法没有进行罪状描述,导致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二者的区别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文认为区分该两个罪名,应严格把握开设赌场罪的两个核心特征,即赌场开设者能对赌场活动进行实质控制和所开设的赌场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 控制性 连续性

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之所以在实务界会产生定性分歧,除了这种利用微信群赌博的方式属于较新型的犯罪手段外,关键还是在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聚众赌博和赌博罪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务界造成了一定的定性困难,而且以往的案例也确实存在相似的行为手段在不同的法院判决不同罪名的情况。本案犯罪手段看似新颖,但准确定性仍在于抓住问题关键,抽丝剥茧,首先厘清聚众赌博罪和开设地面赌场罪的核心区别点,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及在司法实务界对两罪的界定;其次在此基础上讨论开设网络赌场和开设地面赌场认定标准是否一致,以及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最后得出本案定性的结论。

一、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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