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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应定为赌博罪

2016-02-11张建俞小海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关键词:微信

文◎张建俞小海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应定为赌博罪

文◎张建*俞小海**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是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行为。针对该类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争议。开设赌场是赌博行为(聚众赌博)的加重处罚情形,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高度的重合,刑法教义学分析难以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提供区分标准,也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引。鉴于微信群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刑法“递进式”评价的原则,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条件和思路,将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行为认定为赌博罪,是一种更为合理和妥适的司法判断。

微信群 抢红包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典型案例:2015年7月15日起,被告人叶某伙同王某、徐某、李某用“××××”微信号组建了一个名为“××××”的微信群,组织、召集钱某、孙某、周某、吴某、郑某、冯某、蒋某、沈某、韩某、杨某等50人通过以“红包接龙”的方式进行抢、发红包,并通过抽头实现营利。由被告人叶某担任群主,王某担任管理员,同时负责维护群内秩序,被告人徐某负责财务,并雇佣李某担任“代包手”。群内制定严格的规则:由“代包手”发红包,群内其他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尾数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群内设立奖励制度,从抽头的钱中抽出20元设立奖池作为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金额时,如“5.20”、“13.14”等,则奖励6.88元至6888元,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每个红包238元,实际发放金额为200元,剩余38元作为抽头,其中“代包手”分得3-5元,20元进入奖池,被告人叶某、王某、徐某三人则按照50%、25%、25%的比例分取剩余的1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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