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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困局及破解之策

2016-02-11石东洋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庭长审判权合议庭

石东洋,潘 红

(1.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聊城2520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困局及破解之策

石东洋1,潘红2

(1.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聊城2520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中央部署,相继开展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当前司法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标;路径选择

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审判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不完善、行政化色彩浓厚等。科学合理地区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优化配置审判权,让审判权的运行真正遵循审判规律,保障法官依法作出独立判断,探索建立“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及其配套机制,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当前司法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探析:审判权的实践特性及运行机理

审判权的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遵循审判规律,即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运行规律。这就要求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应尊重审判活动规律,特别是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保障审判权的健康运行。

(一)审判权系判断权,要求法官独立作出判断

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审判独立为基础。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即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主张的是非曲直等多种可能性进行辨别、选择与断定的终局性权力[1]。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其判断权的属性要求赋予判断主体高度的独立性。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公正是其最大的价值追求。而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审判独立。审判活动是高度专业化和个人化的活动,这就要求必须由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独立做出裁判,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才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保障司法公信,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价值目标。

(二)审判权的运行须遵循审判的亲历性

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要求审判权运行必须具备程序性、亲历性等基本要件[2]。亲历审理是裁判的基本内涵,是对裁判者的基本要求。审判权的运行以诉讼程序为基本载体。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衍生出了审判亲历性原则。“审判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词及证人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3]。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方式作出判断。亲历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原理,也是审判规律中行为规律的重要内容,法官只有通过直接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直接接触、审查各种证据,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定性和裁判。审判亲历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历审判,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辨明案情真伪,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作出准确判断,进而依照法律作出具有权威性的裁决,解决纠纷和争议。在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中,强调审判的亲历性,就是要实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统一、实体和程序的统一。

(三)审判权的运行须保障裁判的一致性

法官的工作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调处纠纷,通过以三段论为核心的形式逻辑将特定的案件事实涵盖于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以维护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贯性[4]。审判实践证明,审判的公正性往往经由裁判的一致性来表现。审判是实施法律或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要公正、高效地实施法律,必须对法律进行正确、科学的解释[5]。适用法律需要贯彻独立、统一、稳定等原则,法官行使审判权应自觉地尊重、遵循先例,使之成为事实上的一种约束力。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应当保持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作出相同的裁判,只有司法裁判的一致性,才能保证社会经济有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审判权的运行要求审判权配置的科学性

审判权配置事关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在诉讼日益增多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能否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职能,关键是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和审判组织内部,要明确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权限,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利用,提高整个审判工作组织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从而促使法院内部工作实现专业化,审判流程更加规范。

(五)审判权的运行要求主体责任明晰,确保监督到位

孟德斯鸠说过:“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以接受监督制约为必要前提。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认知存在差异性,办案责任的产生极其复杂,往往是因为司法人员主客观方面的多重因素造成的。成因虽然复杂,但责任承担主体应尽量明晰[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同时,《意见》又强调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按照司法规律或原则的要求,通过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绩考核以及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指导等,对审判活动及审判活动相关事务、审判权及审判权运行方式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廉洁。只有审判权行使主体责任明晰,才能监督到位,确保审判权的健康运行。

二、解构:传统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审者不判”,审判独立难以实现,违反了审判的独立性原则

当前案件层层审批和请示汇报,缺乏系统的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并对裁判结果承担责任的裁判机制,不符合审判权的运行规律。以Y法院为例,2015年1月以前,该法院的院庭长一直在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有的院庭长经常就自己未参加审理的具体个案,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发表倾向性的处理意见,甚至有的院庭长随意变更独任庭、合议庭的裁判结论,导致独任庭、合议庭虽然审理了案件,对案情最为了解,但无法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并得出结论。这种做法不但增加了办案环节,而且降低了办案效率。行政领导对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行使签发权,不但剥夺了法官独立作出判断的权力,而且否定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严重违反了中央司法改革确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二)“判者不审”,审判权运行行政化色彩浓厚,违反了审判的亲历性

1.院庭长“判而不审”。一个案件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官必须依据庭长、分管院长的指示裁判,否则案件就无法结案。“行政因素介入过多,行政主导的思维惯性渗透到诉讼程序各个环节”[7],对案件真正作出裁判的是不参加案件审理、不了解庭审证据质证情况、不了解案情的人员。院庭长审签法律文书制度违反了审判的亲历性原则,影响了合议庭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导致了院庭长“判而不审”的问题。

2.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长期以来法院存在着广为诟病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缺乏亲历、判而不审的问题”[8]。审判委员会运作行政化色彩浓厚,人员组成行政化,讨论案件范围缺乏过滤机制。以Y法院为例,2010年至2014年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总数为6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共计520件;讨论法院管理、审判业务文件40个。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比例过高,难以聚焦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利于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和归纳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意义的问题,使得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偏废,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主要是看材料、听汇报,极少通过旁听庭审、观看庭审录像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割裂了审理权与裁判权,违背了审判结合的司法要求。

(三)权限不明,审判事务职责分工不合理,违反了审判权配置的科学性

1.审判组织职能不明确。第一,合议庭“合而不议”“形合实独”。以Y法院为例,该法院法官93人,其中院领导13人,真正在办案一线的法官只有46人,占全部法官人数的49.5%,审判员年人均办案近300件,案多人少,且合议庭评议规则、运行机制不完善,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案件审理“合而不议”,参审力度严重不足。合议庭成员庭前不阅卷,承办法官往往单独阅卷;有的对案件不熟悉,匆忙应付开庭,庭审时不发问;在评议时,一些法官人云亦云或不发表任何意见。二是合议庭运作“形合实独”,实际上是承办法官独自裁决。从合议庭的运作过程来看,合议制度已经异化为“承办法官制度”,形式上是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但实际上是案件承办人唱“独角戏”,其他成员的作用严重虚化。三是“陪而不审”,部分业务庭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才能组成合议庭,但人民陪审员业务知识缺乏,开庭时根本起不到参与审理的作用。第二,合议庭内部成员间的权属不清。审判长权力膨胀,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不平等。第三,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既承担审判职能,又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导致法院内部工作未实现专业化,审判组织之间审判职责不明,严重制约了审判流程的科学、规范运作[9]。第四,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等审判组织间权限不明、运行关系不清。当审判权由多个主体分别或共同行使的情况下,审判权的权重自然不同,审判权配置失衡问题较为严重[10],审判组织间权责不明、关系不清,导致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混乱,合议制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较为随意。

2.审判工作人员职责分工不科学。第一,没有合理区分审判核心事务与辅助事务。诉讼中的大部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集中由法官承担,非审判核心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为法官工作的重头戏,分散了法官处理核心审判事务的精力,使得法官无法专注于核心审判事务。第二,没有合理界定核心审判权与辅助审判权。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和核心地位不突出,关系定位不清,职责不明,法官行使核心审判权未得到肯定,挤压了法官裁判权行使的空间,从而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四)监管失范,程序监控失效,法律适用不统一,违反了裁判的一致性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能是相对的,审判权的行使需要接受监督。法官审理案件,要遵循相关程序法和法院审判管理制度等规定,并接受审判管理监督。但实践中,监管失范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第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审判管理权侵蚀审判权。目前,审判监督管理严重失范,既缺乏人为的主动有效监管,又缺乏制度支持。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不明,法律没有对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以及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权力边界进行合理界定,这就造成了审判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相互改任以及审判管理权干扰审判权独立运行等问题。第二,诉讼程序监控失效。独任庭向合议庭转换程序混乱,造成诉讼的低效率;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管控弱化,院庭长并未主动对分管部门或本部门案件审理的程序进行监控和节点管理。第三,法院内部业务咨询、指导不规范。案件审理层层汇报、逐级请示,层级化、行政化问题严重,导致各业务部门裁判尺度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部门内的不同审判组织间的法律适用也不统一,违反了裁判的一致性。

2.缺乏上级法院、社会外界的规范监督。第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不规范。上下级法院业务指导、监督关系高度行政化。《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行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案件请示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推行办案质效考核、考评等措施,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异化为行政管理关系,导致审级不独立,业务指导、监督不规范。第二,司法公开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目前法院主动公开的多是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比较关注的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等的公开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当事人不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审判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五)责任不清,审判权责任追究主体、程序不明确,违反了权责统一性

1.院庭长审批案件的责任缺失。法院的院庭长亲自办案少,过问案件多。院庭长通过行使审批权,将自己的意见呈现在案件的结果中,但在卷宗上却看不出任何痕迹。这样,一旦追究起责任,院庭长审批案件的责任就会被转嫁到独任庭或合议庭。

2.合议庭内部成员间的审判责任不清。承办法官责任过重,审判长对合议庭的案件负责,但审判长与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责任设置不均衡,未建立起合议庭共同负责制。

3.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责任不明。审判委员会的定案责任机制缺失,对委员的讨论意见缺乏考核评价和错案追究机制。“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负责制可能造成实际上的无人负责”[11]。

4.责任界定范围和追究机制缺位。责任界定范围不明确,错案追究制度很难深入开展;错案认定标准过于简单,加重了法官办案的心理负担;错案追究程序不合理,错案追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严重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定案环节多,发生错案时,责任主体不明,行使审判权主体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和惩戒制度、程序不完善,导致难以追责到位[12]。久而久之,法院内部的审判责任约束松懈,乃至实际瓦解,各主体既不需要对审判过程负责,也不需要对裁判结果负责[13],案件出了问题,相关人员相互推诿,导致责任不清或无人负责。

三、重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选择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及《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的精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1.权责明晰。权责明晰即明晰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各审判主体间的权限及运行关系,界定合议庭、独任庭各自审理案件的范围,严格独任庭、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清晰界定和有效剥离院庭长的审判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区分核心审判事务与辅助审判事务,法官承担核心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人员承担审判辅助事务,法官居于核心地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法官的助手,工作上受法官的指导;规范法院业务部门之间在本院范围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关系,严格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监督程序;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细化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需要承担的办案责任的具体事项及免责事由;规范司法监督,对非法干预审判权运行的行为进行追责。

2.权责一致。权责一致即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在全面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机制及责任承担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责任承担机制,落实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各审判主体的办案责任,让裁判者对审判结果负责,充分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实现法官的权责统一。

3.监督有序。围绕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监督程序,构建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注重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制,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模式。

4.配套齐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只有在科学、合理构建权责统一的独立审判机制、独立审判协作分工机制、独立审判运行保障机制、独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独立审判责任落实及追究机制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法官养成机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改革、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等,才能保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最终成功。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准确界定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各主体间的关系,科学划分审判权与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建立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解决以上问题,总体思路是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摒除审判权运行模式的行政化,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

1.明晰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各主体间的权限及运行关系。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审判职权,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使独任法官、合议庭享有完全、独立的审判权;独任庭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案件。除了独任庭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是提炼审判经验、总结办案技能、统一裁判标准和制定规章制度。遵循法定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各审判主体间的运行关系,严格限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条件,规范对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程序,改革审判委员会以讨论个案的方式对独任庭和合议庭进行案件指导的传统模式,由审判委员会制定相关审判管理文件,在宏观上加强对独任庭、合议庭的案件指导。

2.明晰院长、庭长、法官之间的审判权与监督权、管理权的权限及运行关系。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是相互制约、彼此独立的平行关系,审判权作为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中的核心,不能直接被审判管理监督权所改变,但要受审判监督权的制约[14]。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应体现在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方面以及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等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等方面。院庭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3.明晰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及运行关系。“让审理者裁判”,前提是让法官回归核心审判权,专注于审判工作。在合理界定核心审判事务与辅助审判事务的基础上,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以人员分类为基础,构建以法官为核心,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工协作的审判分工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明确审判团队的职责分工,通过为法官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使其专注于审判的核心事务。独任法官团队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法官的助手,在独任法官的指导下,处理案件审理中的审判辅助事务。法官助理、书记员听从法官的工作安排,对独任法官负责,接受独任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形成职责权限清晰,权责统一的审判团队运行格局,确保司法公正。

4.规范法院内部的业务咨询、指导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监督、指导关系。第一,规范业务庭内部的业务指导,通过设置法官联席会议,统一业务部门的裁判标准;设置专家法官会议,从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层面规范业务咨询与指导;设置专业法官会议,从全院高度规范本院内部的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第二,上下级法院关系应回归法律规定的监督指导关系,要严格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15]。通过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过滤,以减少向上级法院请示个案的数量;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考评等行政管理措施,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关系与业务指导关系。

5.落实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各审判主体的办案责任和非法干预审判权运行的违法违纪责任。第一,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办案责任认定机制,明确各类审判主体办案责任的种类、标准和追究程序,细化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需要承担的办案责任的具体事项及免责事由。建立责任豁免机制,明确规定不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在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保障法官的正常履职行为。第二,建立健全非法干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及全程留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批示、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个案处理的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倒逼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抵制外界的不当干预。明确和细化法官的记录义务,对干扰办案等情形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规范正常司法监督行为。

四、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层实践

审判权运行的价值目标在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16]。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按照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以人员分类为基础,以法官为核心,改革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责任,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一)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统一的独立审判机制

1.实行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Y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自2015年1月,对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试行司法责任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理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院庭长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让真正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自行裁判,严格限制院庭长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理的个案发表倾向性意见。让审判真正去行政化,遵循司法的亲历性,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

2.建立禁止院庭长行政权对法官审判权的干预机制。第一,禁止院庭长随意过问个案。院庭长必须通过法官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制度和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程序进行监督,院庭长对个案发表的个人意见,全程留痕,记录在案。第二,建立法官职务行为豁免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科学、合理划定审判责任范围,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坚持“法有明文规定”的原则,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审判岗位。

3.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第一,大幅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裁判权回归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注重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的亲历性。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事先认真研读、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通过观看庭审录像、展示证据、查阅案卷等方式增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亲历性,避免仅通过听取合议庭汇报就直接作出决定的“闭门判案”现象的发生。

(二)构建独立审判的协作与分工机制

审判权健康运行要求审判资源优化配置,明确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工作权限,让法官行使核心审判权,处理核心事务,辅助人员行使辅助审判权,处理辅助事物。

1.合理区分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法院的核心功能是审判,按照与审判这一核心功能的关系来划分,可将法院的审判事务分为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在辅助审判事务中,根据辅助审判事务对个案的实体和程序的影响程度,可将辅助审判事务分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率对个案的实体和程序影响较大,此类事务的处理可由具备良好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助理来承担。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对个案的实体和程序影响不大,可替代性强,对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相对较低,可由具备初步法律知识和经验、具备相应行政工作能力的人来承担。在核心审判事务中,核心审判权是指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重要、主导、终极性影响的那部分审判权[17],与行使核心审判权相关的事务可称为核心审判事务。核心审判事务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审判经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个人修养等素质的审判人员来处理。辅助审判权是指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间接、次要、从属、阶段性影响的那部分审判权[18]。

2.合理界定审判人员职责。根据审判事务的分类及相应的职责要求,核心审判事务由法官承担,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由书记员承担。法官的职责具体表现为:指挥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调解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判后释明;组织团队运行;审判相关事务等。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做好庭审的辅助工作;调解与辅助起草裁判文书;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安排法官日常工作及法官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书记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担任记录工作;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协助法官助理工作等。

3.探索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构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分工模式,组建法官团队,Y法院制定了《法官审判团队职责分工及运行暂行规定》,构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分工模式,组建了3个“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独任法官审判团队,法官的核心职责是裁判,书记员的核心职责是记录。这样将法官从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专司审判,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独立审判运行保障机制

1.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简易程度、争议程度及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法官进行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由以院庭长为成员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年轻法官从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入手,由浅到深、由易到难,不断总结、提高审判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院庭长这一优质的审判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

2.试行疑难复杂案件集体研判工作机制。废除院庭长审批、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后,如何发挥法院内部的优秀审判资源,解决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除了运用院庭长直接主持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发挥法官集体智慧,运用组织化的手段研究疑难法律问题、寻求解决方法,对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19]。建立法官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制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合议庭可按规定将疑难复杂案件提请法官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判,院庭长也可以按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及明显超过流程节点时限的案件,实行集体研判,提出参考意见。法官会议集体研判实行全程留痕,既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又为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提供平台。

3.探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转变和相关工作机制。第一,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和指导功能,把审判委员会工作重点转移到提炼审判经验、总结办案技能、统一裁判标准、制定规章制度上来。第二,合理构建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提交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再予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应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直接言辞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审理方式认定而非以讨论方式认定;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机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平等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法官等级由低到高表决,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作出会议记录。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委员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法律适用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造成错案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负责,参与讨论、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

4.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法院工作强度大、职业门槛高,强调裁判者负责,更在无形中加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职业风险。因此,在强调法官责任的同时,应提高法官的待遇,建立法官权利制度保障制度,应完善法官的带薪休假、福利待遇、培训制度等。

(四)构建独立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1.实行扁平化管理。对以庭室为单元的工作机制进行改造,组建若干审判团队,打破庭室界限,实现审判管理单元由对庭室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团队进行管理,由对业务部门进行管理转变为对法官个人进行管理,按照“1+1+N”的模式,建立以法官为核心、包括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团队为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把以庭室为单位缩短为以团队为审判单元,弱化庭室色彩,简化审判单元,形成扁平化的管理格局,缩短管理链条,使监督更到位。

2.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院庭长对程序事项的监控、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监督管理。第一,审批诉讼程序事项。案件诉讼保全以及更换案件承办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延长审限和案件中止等诉讼程序事项,需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第二,实行流程节点和审判执行周报制度。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于每周五下午,将本部门存案的审、执流程节点时段和临届满审、执限案件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分别报院长、分管院领导和审判管理办公室。院庭长对群体性纠纷、敏感、复杂案件,明显超出流程节点时限或临届满审、执限案件,应按规定召开法官联席会议或专家法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研判。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确保全程留痕。

3.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可以提高案件质量,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裁判的一致性,实体裁判与法律程序的统一。Y法院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对机关各业务部门、人民法庭每月审、执、办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实行重点评查与抽样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由院领导带头,成立案件评查小组,对每月结案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与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津贴(办案补贴)挂钩,以规范案件的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办案的质量与效率,预防案件瑕疵,避免程序违法,保障实体裁判与法律程序的统一。

4.全面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推进庭审公开;通过政务网站、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全面推进司法信息公开,为当事人和公众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服务与保障。

5.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问责、惩戒与退出机制,与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有效衔接;建立与法官工作量相均衡的激励机制,从法官员额制度、晋升、交流、待遇保障等方面提升法官的地位,维护法官职业尊荣,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构建独立审判的责任落实、追究机制

1.实行判后和信访双重释明工作制度。Y法院制定了《关于判后和信访释明工作的若干规定》,判后和信访释明工作由案件独任审判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以下简称释明责任人)负责。判后释明主要针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信访释明由信访科在对来访人的来访事由进行审查后,认为需释明的,通知释明责任人,由释明责任人针对信访人的信访事由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进一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实现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对于在释明过程中发现有可能产生集体信访、群体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时,制定并启动相关防范预案,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

2.实行违法审判与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明确违法审判与差错案件的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的责任追究程序。对于违法审判的法官严格追究其司法责任,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错误事实、承办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及产生的后果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在讨论司法责任追究时,原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成员应到场并听取其意见。建立干警执法档案,将违法审判和一类差错责任记入执法档案。将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及追究情况,作为法官员额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津贴挂钩。

3.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登记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进行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记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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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华]

D926.2

A

1671-6701(2016)03-0063-09

2016-04-23

石东洋(1983—),男,山东临清人,硕士,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潘红(1988—),女,山东阳谷人,本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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