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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领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2016-02-11汪习根宋丁博男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汪习根 宋丁博男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二章第二部分“完善立法体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1]。毋庸置疑,对于党领导立法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成果,其中诸多学者对党领导立法的意义、内容与方式的分析对指导立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效果①首先,有学者对共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参见徐学庆:《论依法治国关键在党》,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2期;邹庆国:《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推进路向与制度构建》,载《新视野》2015年第2期;安群:《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中的作用》,载《新视野》2012年第2期;王建华:《坚持依法执政,重在领导立法》,载《理论探讨》2011年第5期)。其次,有学者对党领导立法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分析(参见姜青富:《论“党领导立法”原则及其实现路径》,载《宁夏党校学报》2015年第4期;王仰文:《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国家立法的影响》,载《资料通讯》2007年第10期)。对于《决定》指明的共产党领导立法的三项具体权利,即“重大立法事项决定权”“修宪建议权”和“听取立法报告权”,也有学者分别从不同层面进行过一些论述(参见李适时:《完善立法体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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