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现状与推进
——“村民小组建党支部+村民理事会”的“分宜模式”
2016-10-10王晓莉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农村
王晓莉
(中共中央党校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北京 海淀 100091)
农村公共事务是我国基层治理的重中之重。1950年代至1970年代,在行政主导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国家对农村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相对有限,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存在巨大的城乡差距。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城乡分割产生,流动进城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留守农业的农民税负不断加重,倒逼农村税费改革的启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农村各领域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公共事务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2015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将农村公共事务分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两类。从物品属性来看,广义的农村公共事务一般是指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从我国实践来看,广义的农村公共事务可以区分为农村公共服务和狭义的公共事务两类。第一类农村公共服务,一般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公共物品供给,包括农村教育、医疗(“新农合”)、养老(“新农保”)及农村金融服务等。随着城乡居民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日渐完善[1]。第二类狭义的公共事务,有的将其称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一般由村组集体组织、引导、支持,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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