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方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经验及对我国启示
2016-02-10杨长海
政法学刊 2016年4期
杨长海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合同方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经验及对我国启示
杨长海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或个人重要的经济性财产。《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为各国通过强制性合同方法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参照。然而,事先知情同意再国外的相关实践并不令人如意。对于强制合同中的代表问题,应采取一种审慎的方法:应采取国家主权与习惯做法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兼顾我国非遗源生地传统群体缺乏非遗交易特别是跨国贸易相关经验的事实。
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利用;合同方法
一些外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利用传统文化遗产的行为,如将传统医药中植物原料用于新药开发目的,已激起土著群体的愤怒。在我国,也不乏传统资源被国外剽窃的案例,如藏药验方遭国外不当利用。*据悉,西藏25 味珍珠丸处方被瑞士医药公司利用,研发出新药28味PAMD 胶囊(丸)并抢注专利。另如,日本某传统医药研究机构,经过3年的科技攻关,分离提取了藏产雪莲花的有效成分,用考于研发和创制治疗风湿疾病与美容养颜的保健产品。参见仁旺次仁:《谈加强保护藏医药知识产权几点思》 ,载《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11年第7期,第75页。如何防范传统知识免遭盗用、滥用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命题。1992年CBD(《生物多样性公约》)引入了“事先知情同意”概念并将此确立为一国规制遗传资源的获取以及相关利益分享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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