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整理程序研究
——以“审判中心”背景下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为视角
2016-02-10关倚琴
政法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孙 琳,关倚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重庆 401120)
庭前证据整理程序研究
——以“审判中心”背景下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为视角
孙 琳,关倚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重庆 401120)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庭审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落实直接言辞原则。而庭前会议中证据整理程序能够在庭前起到证据梳理、争点明晰的功能,为强化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更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提供帮助,促进直接言辞原则的落实。可从证据整理程序的性质和产生的背景入手,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证据整理程序的重要性并对其规范化。
庭前会议;证据整理程序;证据争点;审判中心
一、庭前证据整理程序概念的提出
所谓庭前证据整理程序,是指在庭前会议中,由法官居中主持、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情况下,对庭审证据进行梳理,对焦点证据、争议证据予以明确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 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条也规定,“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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