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2016-02-06张雪莹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10003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张雪莹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 100031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张雪莹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100031
在我国,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此概念,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男性,而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这样的定义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似乎是不够全面的。强奸罪所保护的客体其实并不应仅仅局限于妇女的性权利,而应拓展到人的性自由,这之中自然就包括了男性的性权利。近几年来,国内男性被强迫在其意愿之外发生性行为的案例越来越多,而由于立法方面的不够完善,目前此类案件大多数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更不幸的是,倘若“被强奸”的发生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则只能按照不构成犯罪来处理了。这样的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的对犯罪的“纵容”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我认为,将男性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理应被提上下一次刑法修改的日程。
犯罪对象;男性性权利;强奸罪
一、性犯罪、强迫男性进行性行为与强奸罪的关系
(一)什么是性犯罪
性犯罪,笼统来说就是侵犯人类性权利的犯罪,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社会的危害性。性犯罪,侵犯的虽然仅是个人的性自由与性自决权,然而,其对社会风化的影响却是不容小觑的。尤其是在中国,蔡枢衡教授在《中国刑法史》一书中说:“最古老的罪名是有关性交的,性交足以刺激他人,因而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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