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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中著作权主体的认定
——以“猴子自拍照”为例

2016-02-06吴哲冕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主体创作

吴哲冕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摄影作品中著作权主体的认定
——以“猴子自拍照”为例

吴哲冕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猴子自拍照”案例中当社会各界就照片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根据国内外著作权法的规定,许多国家直接或间接规定动物不能成为著作权之主体。摄影作品中由动物所拍摄的照片不由动物取得著作权,未必必然排斥其他主体取得相关权利。为了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智力成果传播之立法初衷,以及对摄影师在照片形成中所付出智力劳动之认可,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所产生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空缺应由摄影设备控制人来填补。

动物;自拍;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占有

发生在2014年的戴维斯·莱特(David Slater)与维基共享资源(Wikimedia Commons)之间的“猴子自拍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争议双方就动物所自我拍摄照片之著作权归属在社会上广泛讨论,成为了当时的热门议题之一。

各国对著作权立法有所差异,但都认同作者作为著作权第一主体的基本原则。英国版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是作品的创作者,是该作品版权的原始所有人。美国版权法中规定了原始版权属于作品的作者。德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品只能是自然人的智力创作。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对于特殊作品,许多国家采用例外情形加以对待。英国版权法规定除非雇佣合同另有规定,当文字、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者电影是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完成的,其雇主是该作品版权的原始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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