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探析
2016-02-05张豪仁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张豪仁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00
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探析
张豪仁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同时基于承包人与发包人、银行的不平等地位,承包人事先放弃该优先受偿权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流质条款无效的立法本意与法理依据,对事先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限制。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社会公共利益;自由处分权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指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或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对于其已完成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源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进一步明确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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