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仙草冻引发的思考
2016-02-05梁瑛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一盒仙草冻引发的思考
梁瑛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361004

关键词:仙草冻;法律问题

一、案情详述
2010年7月31日晚,杨某于菜市场购买A公司生产的仙草冻一盒,8月1日晚上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症状,8月5日至医院就诊,8月6日投诉至工商局12315,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由于杨某与A公司在赔偿额度上存在较大分歧,9月16日工商部门出具《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终止调解书》。2011年9月13日,杨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认为A公司在没有取得QS标志时生产售卖仙草冻属于违法行为,要求法院判令:一、A公司支付因其非法制售仙草冻给杨某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理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二、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提供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工商局调解书以及产品封皮作为证据。A公司在举证期间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证明生产仙草冻的原料来源合法;提供仙草冻产品配方及工艺、烧煮记录、企业标准,证明生产仙草冻产品的过程以及A公司在没有仙草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了企业生产标准;提供仙草冻检验报告,证明A公司生产的成品出厂前进行质量检测,符合企业标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A公司已经符合食品生产仙草冻的条件,并获得QS的认证资格。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实原告从食用被告生产的仙草冻到因食用仙草冻致使原告腹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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