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能否成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016-02-05郭曦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郭 曦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能否成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郭曦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0
摘要:我国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仅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而对“第三者”没有明确定义,仅以排除法的方式进行界定,即“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其余的人均属于“第三者”。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本车人员”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在特殊情形下其也应纳入“第三者”范畴。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本车人员
2013年6月5日谢某驾驶货车停在某斜坡上,黄某在货车装运货物时,货车突然往前下滑,黄某为自救在从货车往下跳的过程中跌倒在地,货车从黄某腹部碾压过去后向左侧翻,造成黄某受伤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操作不当且载物时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另外,货车为黄某所有,黄某就该货车在某财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中列明黄某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
对于黄某作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赔付对象),存下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具体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付对象排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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