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承认
2016-02-05王贤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王 贤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论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承认
王贤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当今世界,同性恋现象渐渐得到广泛关注,伴随而来更多的是同性恋者对于同性婚姻权利追求。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越来越多。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间联系的加强,各国都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同性婚姻关系合法化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面对涉外同性婚姻问题时,一概都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否定在其他国家合法成立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面对此原则的弊端,我国应该弹性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和本国利益。
关键词:涉外同性婚姻;承认;公共秩序

一、同性婚姻的含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传统意识的不断改变,“同性恋”现象在社会中变得越来越不陌生。从最开始的盲目崇拜,到被迫害、再到定罪入病,最后到今天的除罪去病化,都显示出人们对待同性恋的理解与宽容得到日渐加强。从字义上讲,同性恋是指个体无法对异性做出性反应,反而被同性所吸引的一种现象,它有别于传统的性表达方式,是一种独特的人性倾向。而同性婚姻,顾名思义,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个人形成的稳定的婚姻关系。它打破了传统婚姻对于婚姻双方“一男一女”的限制,满足了同性恋者对于自身婚姻权利的要求,广泛被称为“自由人的结合”。对于同性婚姻而言,有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上讲,同性婚姻仅指将其纳入婚姻法规制的婚姻形式,同性婚姻双方均享有同异性婚姻双方相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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