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对于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适用的现状
2016-02-05吕昊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吕 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特殊动产对于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适用的现状
吕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特殊动产是法律规定的带有特殊属性的动产类型,特殊动产登记是其所有权效力的主要体现。虽然我国对特殊动产登记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就登记制度的范围、性质和效力等问题来说,还是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补充。
关键词: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适用

特殊动产是我国《物权法》中涵盖的动产类型之一,但是并非法律专有的概念。一般认为,物权登记制度始于古罗马时期,是在物品交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物权制度中,关于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都是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法。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设立了登记制度,但是特殊动产的物权登记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特殊动产的概念及主要特点
(一)特殊动产的概念
在我国的《物权法》等法律制度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使用用途的物被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类型。其中,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包括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等。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不动产。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关键是交付权的变更得失,动产属于交付主义范畴,即以所有权交付作为标准,而不动产则属于登记范畴,需要经过一系列登记认定程序确定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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