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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中国路径

2016-02-05胡馨月李兰雷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胡馨月 李兰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中国路径

胡馨月李兰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为进一步减少司法行政化,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中,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内容。因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权,实现“谁办案谁负责”的改革目标,提高法院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

关键词:主审法官责任制;司法;公正

一、司法欠独立:中国审判权治理的困局

(一)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问题突出

在我国,司法不独立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的质疑。具体而言,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是司法不独立的表现。这是我国司法权不能独立行使的症结所在。

首先,中国法院仍然没有形成法官统一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制度。尽管我国诉讼法规定,合议制和独任制是我国的审判组织形式,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但由于司法的行政化倾向使得合议制和独任制成为形式,司法权的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成为常态。

其次,实践中三机关却“配合过度、制约不足”。宪法以及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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