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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避孕信息与服务中确保人权的指南和建议(下)

2016-02-05姜晓梅吴尚纯审校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6年4期
关键词:服务信息

刘 静 李 丽 姜晓梅 译 吴尚纯 审校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81)

·标准与指南·

在提供避孕信息与服务中确保人权的指南和建议(下)

刘 静 李 丽 姜晓梅 译 吴尚纯 审校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81)

4.指南与建议

4.1 无歧视性

人权的无歧视性原则敦促国家保证在行使人权时不存在以下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如残障、年龄、婚姻和家庭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健康状况、居住地、经济和社会状况。歧视对许多人的性与生殖健康(SRH)构成严重威胁。对妇女和女孩获取避孕信息和服务的法律和社会限制,影响她们对SRH和生活的决策能力,是性别歧视的表现,并经常导致身心健康不良。农村居民可能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SRH服务,此为对居住地的歧视。年龄或其他状况的歧视有以下表现,如青少年由于年龄的原因可能被计划生育门诊拒诊,其他人可能会因为HIV阳性而得不到保健服务。某些个人因多重原因而遭受歧视,如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并且,土著居民和少数民族人群、残障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尤其是妇女)、性工作者和吸毒者,以及变性人和双性人,多有非自愿的、被胁迫的和被强制的避孕经历。某些国家为控制总人口的增长而利用经济激励措施刺激本国的男女接受绝育术,这主要影响贫困人口。这些实际情况是各种歧视的反映,对健康造成极大影响,是对多种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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