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016-02-05仝虎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仝 虎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仝虎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呼声最高的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增加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但新增的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相近且不易区分,下文重点探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

据官方统计,醉驾入刑之前,每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畸高,死亡人数过万,极大地危害着他人的生命健康,公众极为痛恨。酒后驾车所显现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已经上升到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科处刑罚。而如何正确区分危害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是正确判断罪与非罪和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将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从事校车和旅客运输严重超额或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四种类型,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种比较易发多发的类型。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驾驶首要解决何为醉酒,2011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从生理学角度给出了具体判断标准,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人属于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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