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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之审视

2016-02-05吴晓南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吴晓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之审视

吴晓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可以更大限度的发挥地方的自主权,改变目前中央权力过大,地方无权的窘境。与此同时,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有利于确保改革不偏离法治的轨道。但是如何防止重复立法、维护法制统一性也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关键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法治

一、引言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核心环节,洛克曾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那么到底何种主体享有立法权就涉及到立法权限的问题。而立法权限,即在一个法治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来行使的全部国家权力。立法权限的划分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权行使的方式以及不同立法主体所享有的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限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来考量,从横向上来看主要指的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力的配置,从纵向上来看主要指的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问题。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立法权限的纵向配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配置问题是国家权力纵向配置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整个国家权力配置的状态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一个国家立法权力纵向配置得当,能使国家权力有序、高效、健康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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