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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撤销对象的效力形态分析

2016-02-05邬荣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邬 荣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业主撤销权撤销对象的效力形态分析

邬荣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业主撤销权的撤销对象,性质上乃是业主团体作出的共同法律行为。 业主撤销权制度对于其撤销对象的效力形态规定,与现行法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均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对其效力形态加以重构,以实现民法体系的协调。

关键词:业主撤销权;撤销对象;效力形态

一、业主撤销权撤销对象的性质

业主撤销权所撤销的对象,法已有明文规定,乃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唯此项决定,在民法上究属何种性质,立法上并未指明。此项决定作为业主撤销权行使之对象,其性质的确定对于业主撤销权这一权利在民法体系上应如何定位,影响甚剧,不可不察。下文针对业主撤销权之撤销对象的性质,进行简要的分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①业主委员会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能来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乃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业主集合而成,具有团体的属性,传统民法上关于“人的集合”的地位,以是否赋予其独立的地位而区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我国《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原则上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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