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法治牢笼——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的思考
2016-02-05李帅廷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李帅廷 韩 涛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2.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滕州 277500
谣言的法治牢笼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的思考
李帅廷1韩涛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2.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滕州277500

摘要: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屡禁不止,相关部门采取了多次严打行动,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32条对网络谣言进行了相关规定,表明了规制网络谣言进入到了法治轨道,使现行刑法更适用于网络空间。然而,面对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这也会成为一个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谣言;造谣;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是在《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的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编造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以后再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些信息,将面临受到刑法制裁的风险。这一条一出,也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说,以后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上传播虚假信息,将受到刑法制裁等等。其实人们的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还要是刑法规制的那四种情况之一,并且还要有危害结果的出现等一些条件的限制。就这一条的出现,我认为也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一条规定,因为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对网络谣言进行过多次的严打和综合治理,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在2013年9月份也发布了相关解释整治这一问题,并没有取得可持续的社会效果,但是仅通过立法,也并不能彻底将网络谣言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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