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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基层检察院适用不批准逮捕措施实证研究

2016-02-05万滋胜杜小虎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万滋胜 杜小虎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嘉鱼 437200



新刑诉法背景下基层检察院适用不批准逮捕措施实证研究

万滋胜杜小虎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湖北嘉鱼437200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在具体的措施上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程序。从立法宗旨、人权保障角度来看,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降低羁押率是贯彻新刑诉法应有之义。为进一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体现逮捕强制措施的谦抑性,我院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日期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原因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法;逮捕

一、基本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可以不捕与应当不捕。上述期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65件363人,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案件53件78人,分别占受理案件总数的 20%和21.5%。其中,依法认定构罪但可以不予逮捕案件43人,占55.1%;依法应当不予逮捕案件35人,占44.9%。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原因及特点

(一)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第4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不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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