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法官与法律的关系——从“测不准原理”的视角出发
2016-02-05游凯杰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游凯杰
培君国际教育集团,福建 厦门 361000
重审法官与法律的关系
——从“测不准原理”的视角出发
游凯杰
培君国际教育集团,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一部分是法律之言引起的,一部分是法律之语引起的。立法者与适用者的时空、语境错差,法律职业人与非法律职业人的语言隔阂,造成了法官对法律的解读无法与立法者重合,以及出现民众难以接受法官判决的情形。本文重审了法官与法律的关系,从“测不准原理”的视角提出了制定原则性法典的建议,让法官能在法律规制之下较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弥补现实生活和法律文本的“裂隙”,并能让判决着落在众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官;测不准原理

一、什么是“法律语言”
什么是“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法律之语+法律之言,即说/写出来的处于“明处”的法律之言+没说出来的“隐藏”的法律之语。这些被“隐藏”的法律之语,有参与者先期存在的对社会和物质世界的理解(即在特定领域的背景知识),以及语言发生的时空环境。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适用(包括司法、执法、守法),发生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社会图式和物理世界图式”,因此,立法者与适用者的“法律之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法官无可避免地使用他们的知识图式,却常常没有意识到或认识到他们正在这样做”、“实际上他们是在按照自己对这个世界和社会的理解做出判决”①、“许多的立法和许多其他操作性文件是在几个世纪以前制定的,当时的世界和社会与现在不同”、“这时判决者的作用可能常常是将某个文本转换成现代语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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