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

2016-02-03左菁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5期

左菁

摘要: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其法学教育理念突出系统性和理论性,一方面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另一方面也强调实践技能的训练。2003年德國《法学教育改革法》希望通过改革使德国的法学教育与职业导向相结合,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提高法律人的“国际化”专业素质。德国通过持续改革完善其法学教育制度的积极努力值得我国学习,我国应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国际化方向的法学内容、增强现行法学教育学科设置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并严格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从而保证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基本专业素质。

关键词:法学“双轨制”;国家考试;法务实习;职业培训;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5-0086-04

一、引言

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并由萨维尼、胡果、普赫塔等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其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法律用语,因此,对法律从业者的演绎推理能力和法学语言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相应地,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便是对法科学生的这些能力进行培养。德国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在正式从业之前不仅要经过大学基础教育和两次国家考试,而且要经历长达2年的实习期,这种严格的“完全法律人”培养模式,便是德国独树一帜的“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为核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