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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市籍问题再探

2016-02-02

南都学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汉代管理

王 刚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汉代市籍问题再探

王刚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摘要:汉代市籍作为一种国家控制手段,是一种身份凭证,具备户籍类型及性质,适用于特定人群,他们居住于“市里”,一方面有着各种限定,另一方面也可由此获得一些自己特有的权益,并很可能以其为枢纽,将市场与市里的什伍之制结合起来,在不打破市里建制的基础上,原则上将其移之于市场管理,在国家的严格管控之下,连带涉及三代及三族人群。

关键词:汉代; 市籍; 市里; 管理

在对中国古代尤其是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进行研究时,市籍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关键点。虽已有学者展开过相关研究,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但就笔者看来,还存在着若干缺失,甚至一些误读,故而还有研究的空间与必要。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在相关史料及前人成果的基础之上,补缺纠偏,从四个方面加以讨论。

一、性质与范围

由词义来看,所谓“市籍”,就是市场经营者所特有的名籍。但这一名籍,其性质如何、范围多大呢?在学界,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市籍具有户籍的性质,商人们一般都有市籍。如朱绍侯说:“由于秦汉政府执行着重农抑商政策,对于商人仍不承认其与一般编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而特别规定商人入市籍(商籍)。”[1]而陆建伟则论述道:“‘籍’是针对于人身的。表面上,所有经商之人都必须登录市籍,用市籍来有效地控制住商贾的人身,使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处于封建国家的监控之下。”[2]

由于市籍与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加之秦汉按照户籍来分派田宅,而在这种分配中,有市籍者为例外,《史记·平准书》载:“(武帝时)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索隐》曰:“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由于这种特别说明是针对有户籍的编户民来说的,这就恰恰证明,市籍很可能具有户籍性质。故而,笔者审慎地接受学界的这种一般认知。但是,笔者不同意的是市籍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我们不认为市籍是可以覆盖整个商贾阶层的。因为在笔者看来,汉代的主流商贾阶层,由商人而贾人;贾人而有市籍者,范围层层递减。有市籍者不仅不能覆盖整个商人阶层,甚至贾人阶层中都有无市籍者*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拙文:《西汉商人身份地位的法律限定》,《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如《汉书·武帝纪》载:“初算缗钱。”臣瓒曰:“《茂陵书》诸贾人末作贳贷,置居邑储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所以,法令中才会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如果所有的贾人甚至商人阶层都有市籍,这样的强调就没有任何必要了。所以,市籍只适用于特定人群。

那么,他们是些什么特定人群呢?答案是居住在“市里”的商人,“里”就是那时的居住单位。这应该溯源于管仲时代的“四民分业”,士农工商各自分离,按照行业聚居在一起,《国语·齐语》载:“四民者,勿使杂处……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延续到秦汉,大部分百姓居住于“乡里”,一部分市场经营者因要“就市井”,统一居住于“市里”。陈乃华指出:“在汉代,作为一个行政区划的市,它应该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和环绕着市的,并在行政上附属于市的建制的商人家居的‘里’。而这种商人家庭集中居住的里,正是市籍制度的基础。”[3]

就词义而言,我们还注意到,市籍主要出现在西汉,东汉未见。后世虽有“市籍”名义,但一则已然十分少见,二则它指的不是居住于市里之人,如在《隋书·李谔传》中虽有“录附市籍”之说,但所针对的是“临道店舍”,与西汉时代在意义上已微有不同。故而,学界有人认为,市籍在东汉后就被废除,如高敏认为,其废于王莽时[4]。关于这一问题,有两条材料值得注意,一则是《史记·平准书》:“(武帝时)贾人有市籍者,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另一则是《汉书·哀帝纪》:“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仔细研究这两段不许贾人占田的法律,可以发现,哀帝时已无“贾人有市籍者”的说法,或许哀帝时市籍已废,故无须再区别贾人有无市籍。

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成立,但我们可以由此推定的是,西汉是对市籍最为看重的时代。之所以如此,大概应该是三大因素互动结合的结果。一是西汉去春秋战国未远,所沿袭的四民分业、分居政策及理念依然存在。二是承接秦以来的专制主义,在人身控制和户籍管理方面还很严。三是商品经济发达,商品市场和城市经济有很不错的发展空间。所以,如果审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史,就可以发现,唐宋以来虽然商品经济或城市经济有很大的发展,但人身及户籍控制,至少是居地控制,已经开始松弛;而东汉以来商品经济开始走下坡路,自然经济的发展成为主流形态,故而,它们都缺乏了支撑市籍的某些养分。所以,市籍盛于西汉一朝,而不是其他时代。

二、市籍的意义

我们以为,就商品经济的发展来看,西汉时代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市场和交换的发达,从而使得城市经济成为当时的一大亮点。何兹全曾指出:

我国秦汉时期,是城市支配农村的时代。城市商品交换经济的发达、发展,把农村生活、农业生产也卷入商品交换经济中来。农业是交换经济的附庸,农村是城市的附庸。在经济发展道路上,是农村跟着城市走,不是城市跟着农村走。支配,是决定性力量。[5]

如揆之于史,何氏所论的状况,其典型表现应主要体现在西汉时代。习经济史者应知,两汉之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傅筑夫曾说:“到了西汉末年,便随着那时一次巨大的经济波动,所有在西汉年间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都一起崩溃下去。”[6]此论的具体观点或可商榷,但所揭示的深刻变化,却是不争的事实。在我们看来,西汉的商品经济是由政治所拉动,看似发达,其实是一种变态的商品经济*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拙文《从债务问题看西汉商品经济状况》,《安徽史学》2003年第3期。。这种变态的商品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使得在政治对商品经济实现完全控制的前提下,取得发展平衡。而这种控制要落到实处,就在于必须控制住市场及市场经营者,而市籍,则是控制住市场经营者的重要手段。

这种控制中的具体情形如何,就现有材料已难以做出直接的回答,但由于汉承秦制,可以从秦制开始进行合理的推断。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载:“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有学者根据这一条文,提出:“文中提到了‘贾市居列者’和‘列伍长’,表明秦已把商贾编入市籍,并建立起五家一伍的什伍之制。以便控制、管理工商业人口,征收各种税目。”[7]遵照一般通识,西汉在市籍及相关问题上,应该也是遵循着这一办法。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管理模式虽与市籍相关,但未必是市籍之下的制度举措。理由在于,列是市场单位,不是居住单位,指的是铺设的店面或摊位,呈现的是一种市场管理方式。在秦汉文献中,“列”或者“列肆”是常见语,如《汉书·食货志上》中有“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之语,《史记·平准书》则曰“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而市籍则与居住的“市里”有关,其人群范围,除了商业经营者本身之外,所谓“市井之子孙”一并在内。也就是说,汉代政府在对商人进行人身控制和权益限定时,是连带家属在一起的,所以《史记·平准书》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因此,《金布律》中所揭示的,应该只是一种经济管理行为。进一步言之,不见“市井之子孙”的存在,加之有“官府之吏”涵盖在内,它应该是面向经营者、管理者,甚至所有人群的法律规范,因而,与确定特定身份的“市籍”层面不能划上等号。

虽不能画上等号,但前已论及,这一管理模式与市籍相关。简单地说,“列伍长”应该是有市籍者。我们知道,在秦汉时代,这种什伍之制主要在商鞅变法之后逐次推开。它主要适用在户籍管理上,通过五家一伍,两五一什,互相纠察告发。既然市里之中的商户们是以什伍之制加以控制和编排的,市场中的列伍长,应该就是从这种家庭的什伍之制发展而来。但市场中的什伍与市里中的什伍会是合一的吗?也就是说,他们是否是按照在市里的户籍安排,在市场上摆摊设点呢?由于材料所限,无法确证这一点。然而,什伍之制的要害,在于固定与控制,也就是说,列伍长们应该是职业商人,而不应该是临时商贩,由此,以有市籍者担当最为合理。为了管理的方便,很可能在不打散市里建制的基础上,原则上将其移之于市场管理。

而就管理层面而言,我们注意到,战国秦汉以来,对于市籍商人有两套管理系统:一是居住地的管理;二是市场上的管理。汉代的具体状态如何,限于材料,已无法直接论证,但我们完全可以参考相关战国材料加以佐证,那就是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的西汉简牍。其中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齐国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五《市法》。由于商人分业聚居模式来自于齐,且不说在研究市籍问题时,齐地法律有着当然的参考价值,这套齐律能受到汉人的重视,从而成为今天的出土文献,也从侧面证明了它对汉代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基于这样的原因,它对我们研究汉代问题,应该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翻检材料,我们认为,有三条简文特别关键:

2441……利之市必居邑(守·五)

2066……□也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邑啬夫……(守·五)

2353……□职于肆列间(守·五)[8]

根据2441简,可知市场经营者集中聚居。陈乃华说:“这可以理解为:在市中从事商业谋利的人必须要在邑中获得居住权。”他还进一步指出:“在齐国的《市法》中,商人集中居住地点叫作‘邑’。”[3]而根据2066简,可知当时管理居住地的称为“邑啬夫”,而管理市场的则为“市啬夫”。2353简所言的“职于肆列间”,则应该是市啬夫的职责所在。

揆之于秦汉历史,与之大多吻合。我们看到,虽然汉以后,在基层管理中,乡、亭、里等名称更为盛行,但“邑”也没有完全消失,而且作为居住单位的名称,并不限于商人。如《汉书·高帝纪上》载:“沛丰邑中阳里人也。”颜注曰:“丰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举其本称以说之也。此下言‘县乡邑告喻之’,故知邑系于县也。”而《史记·平准书》则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当然,随着“邑”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逐渐弃用,西汉以后的管理人员是否有“邑啬夫”这样的名号,已经不得而知。但是,“市啬夫”这一官称在汉代文献中却可以发现。《汉书·何武传》载,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市租是什么?作为商业税的一种,它并不是经营税,而是一种市场管理税,关于这一点,笔者已有专文论述,此处不再展开*关于这一问题,可参看拙文:《汉代市租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但问题是,市啬夫是市场管理人员,市籍是一种户籍管理,“市啬夫”又为什么可以根据户籍去征税呢?这样就回到了前面所论述的问题,市场的列伍很可能与市里的什伍是一致的,为了管理的方便,很可能在不打散市里建制的基础上,原则上将其移之于市场管理。

三、市籍的功能

陆建伟认为,有四大功能:“其一,市籍是商贾的户籍。”“其二,市籍是商贾经商的许可证。”“其三,市籍是国家向商贾征收市租的依据。”“其四,市籍是官府管理商业贸易活动的工具。”[2]这四条中,第一条已经在前文中加以论述了,不再赘论;关于第三条市租问题,笔者有专文讨论,后文有必要涉及的,将简要加以讨论,不做具体的展开;而第四条不仅较为虚化,而且也容易获得理解,不存在太多歧异,在此也不再讨论。下面,我们要讨论的主要是第二条:“市籍是商贾经商的许可证。”

市籍是商贾经商的许可证吗?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我们的基本观点是,由常理而言,有了市籍,当然具备了经营的合法性;但没有它,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这一点在前面已经做过论述,笔者在此再次重申这一观点。我们注意到,陆建伟所持观点的依据主要在于《汉书·酷吏传·尹赏》中的一段材料,说的是长安令尹赏对“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痛下杀手,以整肃治安。史载:“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师古曰:“籍记,为名籍以记之。”这些被记上名籍的人最后遭到惨烈的杀戮,“皆相枕藉死”。由于材料中有“无市籍商贩作务”的记载,陆氏认为:“从法律上讲,有市籍方可经商,无市籍则不准经营,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在管理严格时,无市籍经商者会被清理出市场。”[2]

但我们注意到,尹赏所要严厉惩处的并不是商业经营,而是治安问题,再次检视《酷吏传》,可以发现,事情的起因在于,“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在市场周围为非作歹,“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旗鼓不绝”,最后给他们定的罪名是“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也就是说,这一行为与有无市籍,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没有关系。我们以为,所谓的“无市籍商贩作务”,应该指的是,这些人在进行违法活动时,利用市场及以市场经营为掩护。所以,不能据此得出“市籍是商贾经商的许可证”的结论。或者也可以说,不能因为市场上的经营者以有市籍者为主体,就否定非市籍者的经营权利。

那么,同是市场经营,有市籍与无市籍的差别在哪呢?

首先,在赋税方面,有市籍者在时限等方面可能有所宽容。在汉代,商业经营是需要纳税的,无市籍者也不例外,《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六年三月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皇帝亲自下令,流民进行商业经营可以不纳税,反过来则证明,常规下需要纳税。那么,没有市籍者,具有临时性和难控性,其赋税应该是当即就要缴纳的。而有市籍者则或许可以在时间上得以宽容,或一次性缴纳。《汉书·何武传》中有这样的记载:“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说的是何武之弟的家里人拖欠市租的故事,正可证明这一点。

其次,有市籍者虽然在做官、占田等方面受到限制,但与此同时,也能得到政府所赋予的一些特殊权利。具体说来,他们的居住地可能由官府出资,在建城时,与官府衙门一并修建,所以《汉书·平帝纪》载:“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而他们的居住地市里贴近“官寺”,既有利于达官贵人的消费,又可以对商人们起到保护作用。我们知道,市场经营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史记·平准书》称之为“废居居邑”,“居邑稽诸物”。《集解》引徐广曰:“废居者,贮畜之名也。有所废,有所畜,言其乘时射利也。”如淳曰:“居贱物于邑中,以待贵也。”由此,在市场及市里中,囤积了大量的货物,如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则商人受损,物质受损,并可能引起灾难性的后果。如《汉书·王莽传下》载:“赤眉遂烧长安宫室市里,害更始。民饥饿相食,死者数十万,长安为虚。”所以,无论是出于商业利益,还是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都需要给这些商人提供必要的保障与保护。因此,傅筑夫指出:“城是一个有效的安全保障,那些拥有财货的工商业者,更有必要寄居在有防御设备的城内,以保护他们的‘良货’。”[6]

要之,严格说起来,市籍不能算是“商贾经商的许可证”,如果要加以归纳,它应该就是一种身份凭证,有此资格,商人们在受到限定的同时,也可获得一些自己特有的权益。

四、市籍的时效性及所涉及的人群

“市籍”是市场经营者的身份凭证,但它可以不是终身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再从事这一职业,就可以脱籍。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秦汉时代的“七科谪”中得到答案。《汉书·武帝纪》载:“(天汉)四年春正月,朝诸侯王于甘泉宫。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遣贰师将李广利将六万骑、步兵七万人出朔方。”在《汉书正义》中,对于“七科谪”,张晏曰:“吏有罪一,亡人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谪戍其实是一种罪犯式的强迫性军役,在秦时已有此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对此,《汉书·晁错传》解释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由前引“故有市籍”以及“尝有市籍者”可以看到,既然市籍人群中出现了“尝有”和“故有”,就证明拥有“市籍”可以成为过去和历史,在获得新的身份之后,可以与之挥手告别,“市籍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转换成普通户籍”[2]。但即使转换,这段历史却不允许抹杀,而且影响此后的身份权益。估计在此后的户籍登记中,这一信息要特别注明,一直影响终身。否则,“尝有”“故有”的身份认定就容易失去依凭。

历史上的身份尚且如此,在当下拥有市籍者,当然更是苛刻。就本人而言,固然特立户籍,身份不言自明,但他的亲属在户籍登记中,估计也一样要特别注明,以示与普通人群的区别。在前文,我们已经知道了有市籍者不能为官、占田,而且“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9]卷30《平准书》。这些家属既然连田都没有,自然更不可能做官了。毫无疑问,这种注明是限定甚至是歧视性的。那么,涉及的人群范围有哪些呢?由纵向而言,是三代。在前引“七科谪”的材料中可见,大父母、父母有市籍都要受到打压,也就是说,即使转为普通户籍,但在登记时祖辈、父辈有市籍的信息应该都要加以显现,从而三代之内皆受牵连。而从横向来看,则是“三族”之内的人群被卷入其中。下面,我们通过前引何武的故事来加以分析。

由此可知,何武之弟何显“家有市籍”,对于这一段文字,很多学者认为何武的弟弟何显为市籍贾人,如高敏就持这种观点,由于何显为郡吏,高敏就此推断道:“有市籍的贾人不得为官的规定,宣帝时似乎有所放宽,故何显也可以为郡吏。”*此外,赖华明的《西汉商人社会地位的演进》(《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6期)也讲:“有市籍商人何显。”[5]但仔细审读上文,不难发现,文中所说的是“显家有市籍”,即其家里人有市籍者,而不是何显有市籍。显然,这里并未放宽“有市籍者不得为官”这一规定,但文中所谓的何显家里人与何显关系如何呢?首先,他不可能是何武父母这一支,因为如果是的话,为何不径直讲“何武家”,而说“武弟显家”呢?从其与何显及何武两者间不具备共同亲属关系这一层面而言,它应和何显妻室有关的那一支亲属,即其妻族。在汉代,在法律上亲属所牵涉的范围主要为“三族”。《汉书·高帝纪》载:“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诏有敢随王,罪三族。”在注文中,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师古曰:“如说是也。”即肯定三族为父、母、妻三族。从这一关系推断,则作为何显妻族之人,从法理上看,可说是“显家有市籍”了;但倒过来推,则这个妻族或为何显妻子之父、之兄,以父族、母族、妻族来套,则何显又算不上他的“三族”之列,也因而不违背法律中市籍者亲属不做官、占田的规定,因为我们知道,何显是郡吏。而且,文中明明白白写着求商捕辱的是“显家”,而不是何显,否则,作为捕辱对象自身难保,也不会出现“显怒,欲以吏事中商”的情景了。

总之,在汉代,主要是西汉,市籍作为一种户籍管理模式,适用于特定人群,在对其身份确定的基础上,在贬抑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特有的国家保障及权益;并很可能以其为枢纽,将市场与市里的什伍之制结合起来,在国家的严格管控之下,连带涉及三代及三族人群,它反映了时代的基本精神,是抑商政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参考文献]

[1]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204.

[2]陆建伟.秦汉时期市籍制度初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4).

[3]陈乃华.论汉代的市[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2).

[4]高敏.关于秦汉时期商贾的市籍制度[C]//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

[5]何兹全.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及其与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2).

[6]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1:20.

[7]张弘.战国秦汉时期商人和商业资本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3:365.

[8]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M]. 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134,119,130.

[9]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1430.

[责任编辑:刘太祥]

A Further Study on Market Register in Han Dynasty

WANG Gang

(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and Tourism,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22, China)

Abstract:As a means of governing, the market register was an identity certificate, with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ype and the nature, applicable to a specific group of people. For these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y, on the one hand they were limited; on the other hand they got some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strict control of the state, the market register involved three generations and three family relatives.

Key words:the Han Dynasty; market register; market residential district; administration

收稿日期:2016-03-02

作者简介:王刚(1971—),男,江西省南昌市人,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6)03-0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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