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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016-02-01刘思娇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问题

刘思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刘思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制定新《民事诉讼法》时予以修改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显现了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通过阐述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司法实践;问题

一、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规定

(一)发回重审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①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②

(二)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我国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③

二、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司法适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发回重审适用的五种情形,上述情形中,适用较多的为第一、第二种情形,即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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