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2016-02-01任芝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个人
任芝霞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任芝霞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对战犯的处决以及全球化的波及,个人在国际法社会上的地位逐日提高。从传统国际法的主体观出发,结合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充分论述个人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上的权利义务现状及其地位的发展,认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具有现实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应当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理论与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主体;个人
随着国际社会的演进、人权理论的发展、全球化的蔓延,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争论开始成为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劳特派特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所指出的,“虽然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但是国家可以把个人或是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赋有国际权利和义务,在此限度内使其成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使得人们以一种新的眼光来重新审度“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当前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资格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法律人。当前国际社会上,只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出现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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