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016-02-01王钰晴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钰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083
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王钰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083
摘要: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这是对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实践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的总结与回应,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化,对于指导公益诉讼的实践,作用似乎并不明显。因此,本文将从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规定出发,比较分析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利与弊,对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这是对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实践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的总结与回应,然而,过于简单、原则化的规定,对于指导公益诉讼的实践,作用似乎并不明显。
经过笔者搜索,在某权威网站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仅有8起。我国的环境问题形势严峻,而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如此之少,不禁让人思考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仍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而,考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之少的原因,首先就是考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及国内立法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至今仍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总的来说,讨论基本在三类主体之间展开: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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