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之法律构建
2016-02-01邢凯妮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邢凯妮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论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之法律构建
邢凯妮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市场上的产品更加琳琅满目,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然而我国有关强制召回的立法不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强制召回的限制标准也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备的强制召回法律制度。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强制召回法律责任
一、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所谓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主管机关对进入市场的存在系统性缺陷或其它问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后,通知并命令制造商、进口商以及销售商采取修理、更换、退赔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及其他潜在危害、弥补消费者损害的一种缺陷产品法律制度[1]。
(二)特征
强制召回制度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1.召回方式的强制性。在强制召回中,制造商处于被动的状态,主管部门对生产制造商施加的强制和惩戒压力是促使缺陷产品得以召回的有力保障。2.召回对象的群体性。强制召回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强制召回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单一产品,相反它是针对集体产品的[2]。3.召回措施的预防性。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积极主动地鉴定和评估缺陷产品,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强制其召回产品。4.召回目的的公益性。强制召回的目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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