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2016-12-28王宁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王 宁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3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王 宁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3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价值,在实体方面,其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案件,从而取得轻缓处理,在程序方面,其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分流部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作为一项改革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需要探索和完善之处。
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诉讼程序;证明标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授权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试点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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