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应对措施
2016-02-01卫天保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信息
卫天保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应对措施
卫天保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出现了申请人“大量多次”申请的申请权滥用问题。这违背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初衷和立法目的。因此需要分析出现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同时申请权滥用,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理方法来解决我国申请权滥用问题。
申请权滥用;普遍问题;应对措施
一、滥用申请权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①。此条中的“三需要”被认为是对申请者主体资格的限制,但“三需要”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宜操作,最高院就此作出了明确答复,认为满足特殊需要属实体问题,不应作为认定申请人资格的条件。学者们也持此观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资格基本上呈开放状态。这为少数人滥用申请权创造了条件。②
(二)《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③。实践中,对申请人只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初衷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公民知情权。但却为恶意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提供了条件。
(三)透过滥用申请权,会发现这是由于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对政府的处理不满,被迫走上了信息公开申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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