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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中的人格及其规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罗马法泰兴市婚姻法

王 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泰兴 225400



论婚姻法中的人格及其规制

王 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泰兴 225400

人格即做人的资格,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也代表着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人格的意义都是不同的,但均是以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格”为基础、源泉的。在婚姻法中,其所表示的人格是限定的人格,并不能代表自然法意义上的人。婚姻法在不同的阶段所代表的人格和规制也是不同的。本文通过对人格以及各个阶段中婚姻法的人格进行分析,由此来探讨婚姻法当中的人格及其规制。

婚姻法;人格;规制

一、人格的相关概念

人格也指人的个性,关于人格的概念最初是来源于希腊语Person。人格最初是指舞台剧当中演员在舞台上所带的面具。[1]后来,心理学应用这一术语来说明,其实我们人整个一生就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社会角色来更换不同的面具,而我们所带的面具就是我们人格的外在表现,但是在面具的背后还有一个真我,这个真可能与面具表现出来的不同。

关于人格的概念,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其有着不同的解释,目前为止所整理出来的人格概念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种,罗列式概念。在这一概念当中,其常常用“人格是什么和什么的总和”来对人格进行诠释,罗列式概念所诠释的人格能够确定人格的外延性,但是却没有办法将人格外延之间的关系构建起来,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没有办法将人格外延的边界表达清楚;第二种,整体性概念。这一概念常常强调人格是个人各个方面属性的整体,这一概念某种程度上是填补了罗列式概念的缺陷的;第三种,层次性概念。层次性概念是以整体性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将人格的属性按照层次排列了出来,并且将人格的相互联系和统一性表达了出来;第四种,适应性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是受达尔文的进化论的影响,这一概念认为人格事实上就是人类在不断进化过程中的表现;第五种,区别性概念。这一概念不同于其它四种概念,上述四种概念表示的是人们在人格上的共同性,这一概念表述的确实人格的差异性,其所强调的是人格的独特性。

二、不同阶段的婚姻法中的人格及其规制

(一)罗马法家庭人格阶段

罗马法家庭人格阶段其所处于的是人格刚刚被发现的阶段。根据世界历史的演变,人格就是在罗马时期所被发现的。最早的婚姻法主体人格的构建首先是根据婚姻的伦理关系所展开探讨的,也就是说在罗马法中其婚姻法当中的人格是起源于家庭伦理关系的,其婚姻法当中的人格也是与当时的市民法中对人格的确定来确定的。因此,罗马法当中的婚姻法中认为,只有规定具有自由权、市民权以及家族权的人才具有人格,在受自由人在家庭当中地位的不同,其可以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2]其中自权人是可以随意的支配家庭成员并且拥有整个家庭财产的,而其它的人则不具备这一资格,由此可见,婚姻法的人格在罗马法家庭人格阶段之后自权人才具有完整的人格的。除自权人,其他的人均缺少甚至是没有人格。

(二)近代民法典的人格阶段

近代民法典是自苏格拉底所提出“认识你自己”这一说法后产生的,在其说法当中,其认为:人意味着的是自我,人之所以可以被称之外人,不仅仅是因为人是一种有肉体和精神的生物,更是印务人能够展现自我。随后,根据这一观点,西方的学者又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认为,共同付出自然法的人,不管其国籍、种族和社会地位,其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说在这一阶段中人们对人格的认识有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性别上的歧视,导致在婚姻法当中,妇女依旧是不具有人格的,在当时的婚姻法当中,妇女的人格要素有所欠缺。例如妇女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是受到限制的,其必须通过丈夫的代理和监护在能够进行从事。因此,这一阶段婚姻法当中的人格解释还是有所欠缺的。

(三)现代婚姻法中的人格平等阶段

至于现代婚姻法当中所认为的性别平等以及利己主义,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通过不少国际人士呼吁“人人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再随之当时女性主义运动的不断兴起,到处都在主张:在法律上,男女平等,男女都应该获得同等的权利。由此在这一时期婚姻法的人格诠释不仅仅是对男性人格的完善,也是对女性人格的完善。[3]在现代婚姻法当中,男女双方所拥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女性不用在因为人格上的欠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不够完善。

三、结语

婚姻法当中的人格与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格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虽然说我们无法将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格明确清晰的表达出来,但是我们却可以根据不同种的法律来追逐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格,婚姻法就是其中的一种。自婚姻法诞生以来,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所诠释的人格主要经过了罗马婚姻法家庭人格、近代民法典的人格要素欠缺、现代婚姻法中的人格平等这几个阶段,通过对这三个阶段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所诠释出来的人格都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虽然说在婚姻法中的人格无法完全的诠释出自然法中的人格,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在婚姻法中也无时不刻不再闪现出我们人性的光辉。

[1]王婧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3.

[2]李憣.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D].黑龙江大学,2011.

[3]冉启玉.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D923.9

A

2095-4379-(2016)33-0262-01

王云(1984-),女,汉族,江苏泰兴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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