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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2016-02-01娄艳飞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建设

娄艳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娄艳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住宅性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住宅性建设用地依申请续期。自动续期的内涵包括无偿续期,依申请续期则需要缴纳一定的续期费用,费用的计算标准需要根据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加以确定,但最终结果不能高于重置土地的费用。至于续期的次数,无论住宅还是非住宅,均不应当设置次数及期限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一、提出问题

2016年4月,温州老城区一批只有2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到期,居民前往国土部门续期时被告知需要缴纳高额的续费,于是交易价格不超过100万的房子却要缴纳至少三成的土地出让金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该事件在全国引发了强烈的反响,事件背后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法条区分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存在以下问题:1.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是否表明到期地权不通过任何行为而自动延展期限?而自动续期是否为无偿续期?2.若自动非包含无偿,续费的标准和方式又当如何规定?续期的次数是否有限制?这些都是法律所未涵盖的范畴。

二、自动续期的由来及理解

我国土地制度采取的是二元化体制且规定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一,城市房屋所有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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