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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研究

2016-02-01刘璐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研究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目前,我国的民法虽然是自治法,但是其中却也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民法规范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强制程度普遍偏高等等。因此,只有科学的对民法强制性立法加以规范,才能使民法真正适用于广大人民群众中。在文章中,笔者将根据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意见。

民法;强制性规范;立法

一、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问题

(一)原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缺陷

第一,原则性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适用民法的所有范畴,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有关人权的争议会逐步否定之前所制定的原则性规范。第二,现如今的民法原则存在表述不一样这种现象。比如,在《物权法》第七条与《合同法》第七条的表述中,二者对法律的定义就有一定区别,其中《物权法》第七条所强调的是单独出列,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而《合同法》第七条所强调的是和行政法律并行,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这就充分说明民法在一些原则的表述上还没有完全达到统一。

(二)强制性规范用词不当

目前,我国在进行立法期间,依然存在强制性规范用词不当这一问题。有一些词语比如“禁止、必须”等都是比较常用的规范词,它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涵,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加以使用,确保立法具有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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