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研究
2016-02-01刘璐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研究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目前,我国的民法虽然是自治法,但是其中却也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民法规范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强制程度普遍偏高等等。因此,只有科学的对民法强制性立法加以规范,才能使民法真正适用于广大人民群众中。在文章中,笔者将根据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意见。
民法;强制性规范;立法
一、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问题
(一)原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缺陷
第一,原则性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适用民法的所有范畴,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有关人权的争议会逐步否定之前所制定的原则性规范。第二,现如今的民法原则存在表述不一样这种现象。比如,在《物权法》第七条与《合同法》第七条的表述中,二者对法律的定义就有一定区别,其中《物权法》第七条所强调的是单独出列,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而《合同法》第七条所强调的是和行政法律并行,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这就充分说明民法在一些原则的表述上还没有完全达到统一。
(二)强制性规范用词不当
目前,我国在进行立法期间,依然存在强制性规范用词不当这一问题。有一些词语比如“禁止、必须”等都是比较常用的规范词,它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涵,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加以使用,确保立法具有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