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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知名案件中的法理学问题

2016-02-01郭威威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彭某法理学徐某

郭威威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直面知名案件中的法理学问题

郭威威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法理学的生命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支持,因为法理学不仅是认识论本身,而且是方法论。因此要积极站在法理学的视角去观察法律案件,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现法理学的难题和问题,以积极的法理学研究思考态度来应对社会难题,使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理学;法学价值

一、从彭某案谈起

法理学是关于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司法现实案例,特别是典型案例,是检验法理学生命和活力的最佳实践路径。而2006年的彭某案是具有典型性的法理学案件。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徐某与彭某在某地广场公交车站相遇,徐某倒地受伤,彭某将其扶起。并电话通知徐某家属后来彭某陪同徐某家属一起送其到省中医院检查,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2007年1月4日,徐某向某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1月12日,某地法院受理立案。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在第二次庭审后,彭某与南京《现代快报》等大量新闻媒体取得了联系大规模报道并迅速引起热议。9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因与被告相撞而致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被告承担40%的民事责任,彭某应给付徐某4.5万余元。

二、彭某案何以成为法理学研究的问题

经过了多年沉淀,媒体报道的喧嚣已基本过去,认真思考重新检视彭某案中的若干法理学问题才正当其时。故笔者将就本案讨论五个法理问题:一个判决依据问题,一个法律解释问题,一个法律与道德问题,一个法律与社会问题和方法论上的取向问题。

一个判决依据问题,彭某案判决所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而公平原则是一种有效的社会风险分担方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救济,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彭某案一审判决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公平原则本身,而在于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关系的错误认定。而法官对判决的引用该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依据显然是对原则的过于偏爱,甚至是自负“找法”的自信,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教训。

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来解释。法律未经解释无法适用。是一句出名的格言。但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由却受时代的迁移,在彭某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彭某承担责任的基本理由是: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问题在于,彭某案中法官对常理的运用极其反常。从法理学角度来说,法律解释的正确与否是要符合法官的内心判断。而这种内心判断不是肆意妄为的,必须受到价值的影响,而法官一旦选择错了价值的立场,那么就是一次错误的判决。很显然,先入为主和自身的经验却没法支撑起本案的判决的正确合理性。

一个法律与道德问题:法律该如何化解法律与道德的危机?任何的现行法本身从来不是直接从道德本身出发,而是来自利益。道德本身来说就是对非正当利益的一种遏制。从这个角度讲,彭某案给我们的立法提出了一项迫切任务。如何遏制非正当利益的司法请求,如何“戳破”道德外衣下的非正当的司法胁迫,也是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一个法律与社会的问题,还需指出的是,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如果能把不同事实认定所可能伴随的道德风险和社会效果纳入视野。社会效果是司法作为裁判权在处理纠纷和梳理权威的直接体现。我们应该知道,事实的存在是客观的,不会因为社会主流价值的判断而改变,但是司法判决的效果是主观的,是会随着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社会进步而发生转变。法官作为裁判权的行使者,不敢直面社会难题,不敢应对社会挑战,不敢做出能够影响社会效果的判决或者裁断是不正确的,会让公众产生巨大怀疑和危害。

一个方法论上的取向问题,法学方法论的价值取向可以追溯到法哲学范畴内,法学方法论的价值取向的所依托的是时代背景和文化渊源,也是就是其价值取向是扎根于本土的社会化之中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上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作为研究者也该明白扩展到一个领域的发展前景需要吸收各个领域的思想成果。在环境法领域,已经有人提出了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选择。而其他领域的变化和更新并不是引人惊讶的。回到彭某案中,法官的方法论上的适用依然抱着传统的适用价值,缺乏一种社会的人文关怀,使法律的人文气息淡薄,这是不应该的。

三、结语

法理学的生命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支持,因为法理学不仅是认识论本身,而且是方法论。正如法学方法论所指出的那样:目光婉转流反在案件和事实之间来回穿梭。而来回穿梭判断,选择的过程的根本支撑就是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德]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4]郑艺群.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D].福州大学博士,2005.

D920.0

A

2095-4379-(2016)33-0246-01

郭威威(1996-),男,白族,黑龙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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