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2016-02-01袁坤杰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金融
袁坤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袁坤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不仅是与外界更加便捷的沟通,同时可以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相关金融活动也营运而生。文章首先分析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分析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制性,最后探讨进行金融刑法规制的途径,可见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已经深入关注相关问题,这也将更加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限制性;必要性
随着余额宝,借贷宝,汇通宝等一些“宝宝”类产品的相继推出,人们对于这些“宝宝”产品也是十分青睐,从最初的试探性玩玩而已,到后期多加赌注,不断增加自己的成本,可见这样的交易方式已经悄然生息的影响着人们的理财方式。再加上网购的冲击,通过P2P平台交易也逐渐大众化,但是有交易就有风险,如何保证安全的网络交易,保证人民的财产安全,也不再是件小事,这将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在金融行业正常运行的过程中,有些投资商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会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采取极端手段,从中得到好处,这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同样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面对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性更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实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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