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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6-02-01鲁燕南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制度

鲁燕南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我国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鲁燕南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已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设立,但是因为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本文提出了现行水路客运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

一、相关制度的缺乏

(一)直接诉讼制度

直接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下文简称《2002年雅典公约》)在确立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确立了直接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也肯定了油污责任保险中直接诉讼的存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方面是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有利,另一方面是对合同相对性的挑战,其本身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直接诉讼制度的结合,我认为是必然的,理由如下:1.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益,直接诉讼制度与其目的一致;2.直接诉讼制度可以保障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性;3.直接诉讼制度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样追求赔付的效率。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出直接诉讼制度适用于强制责任保险存在与“先付原则”冲突的问题。“先付原则”并非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原则,而是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在其保险合同中写入的条款,其只是保险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其作为合同中的条款,是不可以对抗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直接诉讼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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