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责任
2016-02-01王丹丹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王丹丹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责任
王丹丹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生活中出现经济流通,常常伴随着合同的订立与第三人责任的对应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性存在由来已久,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但只对合同的签订者产生作用,而对其他人不产生效用。合同的相对性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合同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合同相对性的原有地位被颠覆,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在立法或实践上做出了一些对合同相对性有所延伸的规定。最常见的就是关于第三人责任的合同订立,在认识上必须明确其中存在的关系和责任义务,使其更好与合同法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衔接,使得现代民法体系更加融合,主要明确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文将通过对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以及第三人责任进行深入研究。
合同相对性;第三人责任;合同缔约人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但是对于其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相关权利与义务都表现出严重的缺乏状态,往往在遇到自身欠缺和短板的问题,他们更加倾向于寻找较强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专家来解决问题,就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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