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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2016-02-01刘畅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措施制度

刘 畅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对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刘 畅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当中,也是外国立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事先保护申请人权益、解决执行难等问题都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实践证明,我国法律对这一制度还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的规定,司法实践缺乏统一规定,法院的做法也是参差不齐,笔者对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这一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缺陷;完善

一、完善管辖法院的设置

我国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硬性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

确定管辖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当事人申请、法院行使管辖权、当事人起诉等多种因素,这种规定很明显只考虑了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种因素。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不能僵硬地限制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上,这样虽然对法院有很大益处,但案件的其他参与人能否方便参与还很难定,也不能保证法院一定会进行阳光司法,也可能会导致地域保护的弊端,所以可以根据实践案件的需要,由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一般是指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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