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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我国现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为背景

2016-02-01雷雪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主体消费者

雷 雪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如何评价我国现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为背景

雷 雪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新《民事诉讼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启了我国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在适用范围、诉讼请求、程序、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完善了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将结合该解释,对我国现行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分析与评价。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诉讼请求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适格主体,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范围较广,表现在受损害者或即将受损害者的数量较多,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程度都比较严重。今年出台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现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小额分散性利益的救济。

一、明确和扩大了适用范围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一共五项,我将其简称为“存在实际损害”、“存在损害危险”、“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霸王条款”、“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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