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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看医患纠纷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

2016-02-01张运华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张运华

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100



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看医患纠纷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

张运华

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100

患者入院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但患者病历的形成却出现二次完成情形,故由此引发医患纠纷中病历形成、医疗义务、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问题。医患纠纷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合理分配?

医患纠纷;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2月14日,王某身体不适到东莞市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为感冒,经近二个小时输液治疗后准备回家。当其刚迈出医院大门时,突然倒地昏厥。医院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经抢救最终无效死亡。对于赔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患方认为,门诊病历内容是医方事后添加的,且添加的内容明显将责任推向患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法释〔2001〕33号)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方则认为,门诊病历确实是二次完成,但并不是在抢救王某的过程中添加,而是在接诊过程中添加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此,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成为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

二、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司法实践依法释〔2001〕33号第4条第1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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