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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大调解的完善

2016-02-01舒天翊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基层

舒天翊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试论基层大调解的完善

舒天翊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大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特有的纠纷解决模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社会、政治因素,使大调解的实施偏离了预定轨道,对中国法治的长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而本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全面分析大调解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大调解;政法联动;政府影响力

大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从而达成协议,包括党政驱动、司法能动、多方联动、法院主导和关系协调五大要素,其功能既在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

一、大调解在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首先,对调解工作的分工不明确。通常,在矛盾纠纷发生后,相关调解单位均到现场等待调解,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又有个别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政府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并非专业的调解人员,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法律常识,这样会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也是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其次,对调解工作的管理不完善,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的储备较少,不遵照法律事实。有的调解员可能文化素质较高,然而其自身素质又可能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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