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死缓犯又犯新罪的处理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漏洞
2016-02-01张兴波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张兴波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云南 曲靖 655000
从一起死缓犯又犯新罪的处理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漏洞
张兴波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云南 曲靖 655000
司法实践中发现,死缓犯在判决未生效期间又故意犯新罪,情节恶劣却不能执行死刑,判决结果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却又无能为力。建议刑法和刑诉法修改时,应专门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后,核准之前又故意犯新罪且情节恶劣的,应当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样可以防止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利用上诉期和核准期故意严重犯罪而刑法不能加重其原有刑罚的漏洞报复同监在押人员和监管警察。
死缓犯;处理;问题;建议
案由:被告人王某(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共同将同监犯罪嫌疑人陈某打成重伤,致陈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事后查明,王某是本案主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1条和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合并原判决未生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
该案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到有关机关上访,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的理由很简单质朴:既然前罪判处死缓的理由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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