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几点思考
2016-02-01雷晓晓熊晓虹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雷晓晓 熊晓虹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几点思考
雷晓晓 熊晓虹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尽管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当前的我国并无法可依,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已经证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很好的通过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进行维护。为了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须尽快的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之中,检察院的主体资格,规定诉讼的前提条件,维护的是何种公共利益,以及诉讼的具体程序。
检察院;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公共利益
全国各大媒体对全国首例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争相进行了报道,在内引发了一篇关于公共利益诉讼立法的讨论狂潮。事件的经过如下:在修建某大厦过程中,四川省泸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欠缴噪音排污费12.1万余元,在当地环保局两次的催缴之下,在拖欠了一年之久才全部缴清。但当地环保局并没有对该建筑公司的拖欠行为做出任何的行政处罚。当地检察院认为此举以然对国有财产造成了损害,对环保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环保局当即对建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检察院随即撤诉[1]。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述案例中,检察院起诉环保局这一诉讼案件之中,尽管检察院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赞,但是我们仔细的分析一下该起诉讼案件的法理,就能从中发现,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实际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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