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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016-02-01季志锋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信息

何 川 季志锋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探讨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何 川 季志锋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为了对网络环境进行调整,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必须要加强网络编造和传播的刑法规制。文章从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现状出发,分析了完善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具体方法,以供参考。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由于没有关于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罪,只是通过制定条款来规制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因此必须加大网络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完善网络造谣和传播的刑法规制。

一、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现状

虽然2013年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从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等方面明确规制了关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但是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现实实施存在明显偏差,产生较大的争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部分解释不合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经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处5年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这一解释中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成公共秩序,对于概念外延来看,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合理性,但由于概念模糊不清,导致在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网络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无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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