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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差异

2016-02-01张鹏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张 鹏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从一起案件看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差异

张 鹏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矛盾产生暴力型犯罪过程中往往伴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时不易区分。同时,在刑事实务中遇到多人殴打致伤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产生争议和混淆。本文通过一起实际案例,从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等方面对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分、认定和评析。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为容易混淆的根本点,是都存在殴打行为,而考察犯罪构成的关键,是聚众斗殴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虽聚众斗殴亦以殴打为主要实行方式、以致伤他人为一般表现,但考量犯罪构成的根本因素,还应包括行为人“聚”的目的、过程,以及实施行为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人参与实施殴打行为的案件,如果单纯以人数而认定是否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之性质,则可能失于偏颇,还要综合整体情况予以考察。

一、案件事实与分歧意见

张某某因琐事与田某发生矛盾,郝某为帮张某某出气“吓唬”了田某,后张某某向郝某转达了田某要与郝某打架的事,田某与郝某约定打架。次日郝某为打架准备了一把砍刀携带在身上,当天晚上放学后田某纠集其哥哥田某某与郝某纠集的李某某在所在学校门互殴,在此等候郝某放学回家的郝某某、魏某某等人见状也先后对田某、田某某进行殴打,郝某某、郝某、李某某用拳击打田某某的面部,后郝某、郝某某又先后持刀将田某某砍伤,致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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