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思考
2016-02-01王名琛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王名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对强奸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思考
王名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近些年来,由于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罪标准不断严格,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更加谨慎,加之强奸类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难以被定罪惩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呈上升趋势。本文作者将重点表述强奸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并以此为突破口增强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强奸;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
一、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方式
强奸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初期,由于没有时间或机会对所犯事实进行隐瞒狡辩的准备,所以办案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是可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得到有罪供述后,为了防止其翻供,应当将该供述夯实巩固,归结为关键证据。针对此,笔者归结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注重讯问细节,并依据细节寻找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办案人员在讯问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强奸类犯罪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只对案件经过及妇女是否反抗进行讯问,并不涉及细节,这样的供述笔录在后其是极容易被推翻的,犯罪嫌疑人会以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进行狡辩。故而办案机关在对待有罪供述时应注重以下细节:1、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如何与被害人相遇的,为什么相遇。此细节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排除被害人邀请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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