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倪某抢劫案分析
——经预谋将被害人约出来喝酒,趁其熟睡后,继而取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6-02-01王超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王 超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台州 318020
唐某、倪某抢劫案分析
——经预谋将被害人约出来喝酒,趁其熟睡后,继而取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 超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台州 318020
抢劫罪和盗窃罪都是侵财性犯罪,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财产所有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或者丧失抗拒能力而劫之。所以盗窃系“和平”,非暴力取得钱财,抢劫系强制取得钱财。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用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抗拒能力取得财物,从表面上也是“和平”取财,造成了混淆,引发了如何定性的争论,我们要拨开迷雾看本质,准确地适用刑罚,才能罚当其罪。
抢劫;醉酒;盗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农民,2016年4月21日被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倪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农民,2016年4月21日被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本院以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倪某经事先预谋,欲将王某某喝醉后取走王的手机。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倪某借口失恋将王某某约出,三人先后在黄岩区、椒江区的KTV、酒吧等地喝了三场酒,后将王某某带至黄岩区**街道**酒店内,趁王熟睡之际,由被告人唐某取走王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012元的苹果6S手机。次日下午,二被告人共同将该手机销赃于路桥数码城一店铺。
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