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2016-02-01战洋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战 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战 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刑法理念的调整,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运作机制非常不健全、假释适用率十分低、考察制度很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即在分析假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假释制度基本理念,细化假释实质条件,完善假释制度的对象条件,健全考察监督制度,确立假释公示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等完善假释制度的对策。
假释制度;假释适用率;内部运行
一、引言
假释制度起源于18世纪澳大利亚的流放制度,19实际在英美国家广泛建立,20世纪在世界普遍建立,已成为鉴于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虽于1911年《大清新刑律》中引进“假释”一词,但在革命时期才应用于实践,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于《劳动改造条例》才加以明确规定①。虽经百余年的发展,但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和适用都存在十分多的问题。关于假释制度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假释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小和不清晰很模糊、假释适用对象禁止条件不合理等问题。假释制度实践层面也大有问题,造成了关押罪犯的监狱系统腐败、被假释的罪犯在监狱外面没有人进行管理等问题。所以,我认为关于假释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已刻不容缓。
二、假释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
假释又称假释放,附条件之出狱,是指国家授权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正在监狱或其他场所被关押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审查或审理后,将其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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